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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TOP10BYSSTS ”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新星通商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的第13876552号“TOP10BYSSTS”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3876552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如下: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投资公司“TOP10”系列品牌之一,也是申请人对其在先权利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所应有的区分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二、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效果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误认。

(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申请商标是由九个字母及两个数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整体书写规整,层次分明,具有鲜明的识别性,加之后缀的臆造词“ssts”,使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创造性。引证商标是由三个字母、三个数字、皇冠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排列顺序较为杂乱,标整体给予人们可爱、活跃、分散的视觉态势。

(二)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

申请人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皮革箱包等商品的批发、进出口。申请商标意指“申请人致力于将自身产品做到相关产业的前十名”。而引证商标商标“TOP 945”,其中“TOP”系固定英文词汇,数字“945”仅为单纯阿拉伯数字,也无特殊含义。

(三)二者呼叫效果差异明显。

申请商标中“top”读音为[tɔp];“10”通常被呼叫为[tɛn]或“shi”亦或“yi ling”;“by”读音为[baI];“ssts”被读作[es、es、ti:、es]。引证商标整体被呼叫为“tɔp naIn fɔ: faIv ”亦或为“tɔp jiu si wu”。申请商标包含了多个字母,使得在呼叫效果上与引证商标区别极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决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