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环球一零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4898265号“Black Cherry”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读音及含义、显著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至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提供产生任何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从而同二引证商标区分更加明显。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标局决定,第14898265号“”商标准予注册,使得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