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青岛新意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5320958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第5320958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首字母、字形设计、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及其呼叫、含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误认,应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一)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不同。
(二)字母的首字母、字形、构成方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
首先,首字母、字形、排列组合及外观有较大差异
其次,在二商标所占位置及识别程度不同
(三)商标的显著部分及其呼叫不同。
(四)商标所具有深层含义不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