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冉占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中细软于2014年12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3979092号第44类“慈医堂”商标在“医疗诊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案例分析:
第3979092号第44类“慈医堂”商标持有人綦朋需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2011年12月05日至2014年12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但由于綦朋在商标局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有关第3979092号第44类“慈医堂”商标的使用证据,遂商标被撤销。
撤销结果:
凭借中细软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时机,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979092号第44类“慈医堂”商标,原第397909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最终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