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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米思曲MissQu”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案情简介:

  申请人——澄迈裕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6560196号“1.jpg”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呼叫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过申请人成立的个体企业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具备了商标所应有的区分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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