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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Mobvista”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汇聚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6498381号“1.jpg”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作出了第TMZC164983813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1.jpg”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特殊含义,其中前三个字母“Mob”也具有自身的独特含义,并不表示为“暴徒”,不具有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并且,在市场实践过程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因被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知名度已充分证明其并未对社会产生任何的消极的作用,进一步说明其不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款规定,应予以初审审定。

  (一)申请商标“MOBVISTA”是申请人独创,无论整体还是局部都具有特殊含义,“Mob”不表示“暴徒”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首先,商标的的审查是对其整体进行审查,不能对其进行割裂和分离。

  其次,即使根据商标《驳回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的逻辑,将申请商标“Mobvista”拆分,对“Mob”进行审查,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识别其为“暴徒”的含义。

  (二)实践中,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中未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

  申请人提供了大量的使用、宣传、销售证据,证明了申请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中未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作者:张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