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嘉斯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9类商品上的第15719443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5719443BFBH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同商标局引证的第1574323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5316308号“
”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一,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字形设计和整体外观上不同。
第二,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的呼叫不同。
第三,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在含义不同。
(二)引证商标二目前已经被商标局驳回,正处于权利待失状态,不适宜直接作为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权利障碍。恳请贵委先对本案暂停审理,待引证商标二权利最终确定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程序。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作者:张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