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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代理第43类“那NACOFFEE”商标驳回复审案获得成功

  案情简介:

  申请人——封艺140107199210130682(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的第15143440号“1.png”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第3637623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汉字构成、字形、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引证商标目前是否进行续展,其权利状态还未确定,故恳请贵委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进行续展,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障碍,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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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