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东莞市亿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34类商品上的第15289801号“SXmini”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以及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作出了第TMZC15289801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SXmini”同商标局引证的第3053287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和第G727906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一,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完全不同。
第二,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方面区别明显。
(二)申请商标没有对其指定商品的型号特点进行描述,不会欺骗误导消费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及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一,从商标整体来源和含义上来讲。
第二,根据审查统一性原则,引证商标二“mini”已经被核准注册的事实更说明“SXmini”没有表示商品的型号特点。
(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使得商标的显著特征逐渐增强,完全具备识别作用,应予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服务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